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8 15:48:08 | 阅读次数:748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确实不一定需要以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为前提。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即便受伤职工与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典型的劳动关系,受伤职工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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