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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0 12:13:23 | 阅读次数:1123

公司“末尾淘汰制”并非一律无效

公司实行的“末尾淘汰制”并非一律无效。该制度在激发员工竞争意识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确实有其积极作用。然而,其有效性也取决于具体执行方式和情境。若制度设计公平合理,且充分考虑员工权益,同时辅以适当的激励和培训机制,则可能产生正面效果。但若过于严苛或执行不当,则可能损害员工权益,引发劳动纠纷。

因此,公司在实施“末尾淘汰制”时,应审慎考虑,确保制度合法合规,并与企业文化和战略目标相契合。同时,也需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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