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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10 13:53:41 | 阅读次数:1269

标准工时下,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加班,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劳动法规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待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企业能否通过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某公司在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事后提出以补休方式补偿,而非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这是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性,是劳动者休息、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加班对劳动者的权益影响较大。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简单以补休来替代。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应当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非仅提供补休。企业应当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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