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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15 19:17:55 | 阅读次数:4369

此案不宜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00A年1月10日,辛某和乙某乘客车从广东返回家乡。途经中点站一饭店,司机停车要求每位旅客就餐,并声明下一站已无餐饮供应。二人无奈在该店花去150元吃饭。之后他们认为司机与店主串通一气而被宰,心有不甘,便在一加油站打电话告知庚某、己某(在逃),约好在下一站等,要司机返还被敲的150元饭钱。当客车开至他们约定地点停站时,庚某、己某一起持木棍上车,向司机索要吃饭花去的150元,司机和售票员不肯。他们就分别用木棍和拳头殴打司机和售票员。售票员无奈将口袋内的车票款人民币150元全部交给他们。随即四人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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