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6 18:42:36 | 阅读次数:815
单位因员工旷工扣除500元工资的做法可能并不合理。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单位因员工旷工一天就扣除500元工资,那么这一数额很可能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因此可以被视为克扣工资的行为。另外,员工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除此之外,不应额外扣除工资,除非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上一条:拒绝调岗不出勤会被解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