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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3 20:38:33 | 阅读次数:789

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能否适用法定终止情形?

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法定终止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法定终止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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