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7 13:56:44 | 阅读次数:810
单位在调整怀孕女工岗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保护她们的权益:
首先,必须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确保调岗是双方同意的结果。其次,对于法律禁止的岗位或能证明不适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调岗。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应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恶意调岗降薪等行为。
上一条:职业病什么时间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