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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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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5 9:21:46 | 阅读次数:1020
不可以。即便企业经营困难,也不能成为拖欠员工工资的理由。企业应优先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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