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9 8:00:15 | 阅读次数:843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 20 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