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0 9:13:21 | 阅读次数:795
单位因效益问题将员工安排回家休息,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给员工一个交代,明确休息的时间。如果到时间后,企业还是的效益未得到改善的,可以再另行通知员工返岗上班时间。
另一种做法是可以与员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发出书面通知员工反岗就职,一般情况下,这个时候员工都另外找到工作,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了,要么员工根本都不会再人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走走过程,对未返岗的人员进行公示,待公示期结束后就可以除名了,即达到不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以解决了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的风险。
下一条:单休制下的工资与加班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