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6 13:14:18 | 阅读次数:992
“小时工”执行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 72 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北京市 2007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今年 7 月 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7.9 元/小时提高到 8.7 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8 元/小时提高到 20 元/小时。
法定节假日包括 10 天: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 3 天、十一 3 天。
也就是说,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 8.7 元;在法定节假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 20 元。
上一条:“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