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52:30 | 阅读次数:154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