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21 16:39:35 | 阅读次数:2036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2013年起,范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退休后继续留任。2021年,范某因公司未缴社保提出解除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因其超龄未受理,范某遂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范某退休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双方为特殊劳动关系。范某享有劳动报酬等权益,但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和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启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特殊,享有部分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但不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范某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公司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若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应及时维权。范某退休前未享社保,可另行主张养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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