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2 10:35:04 | 阅读次数:1282
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资产,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关于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清算组聘请了数名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与清算组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却像正式员工一样,接受清算组的管理和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然而,破产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用人单位,它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临时设立的机构。因此,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但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清算组可以随意侵犯聘用人员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清算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聘用人员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