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3/26 9:17:23 | 阅读次数:1448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返聘现象在各行各业中越来越普遍。然而,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李先生退休后,因其丰富的经验和技能被某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和报酬。然而,在工作期间,李先生因工作受伤,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协议约定,而非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保险等事项,以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应了解自身权益,确保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