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27 9:34:22 | 阅读次数:823
事实劳动关系的常见形成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新招收的职工已从事劳动或工作,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原劳动合同已期满,企业不仅未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依旧提供劳动工作条件或支付劳动报酬,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4、劳动合同期限已到,双方当事人既不续定又不终止合同,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情况。5、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时,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未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形反映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上一条:什么情况下能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