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9 15:16:51 | 阅读次数:1325
首先,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职工因车祸意外身亡,显然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向事故责任方(如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侵权损害赔偿.
其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亡,其遗属将依法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种赔偿机制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后者则是基于劳动关系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
上一条:养老保险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