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8 7:19:43 | 阅读次数:711
混同用工是指在同一工作场所内,既有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又有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方式引入的非正式员工,且两类员工在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方面并无明显区分。在这种用工模式下,企业可能出于成本控制、风险分散、灵活性提升等因素,同时采用多种用工形式。
混同用工容易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身份差异可能导致待遇不公,如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在工资、福利、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二是法律风险增加,如企业可能因未能严格区分不同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和边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混乱,从而引发劳动争议或违反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