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3/12/6 | 阅读次数:4008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 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 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 立事务过程中对他人所负的债务。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发起人 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公司 章程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的制作费;有关的通知和公告的费用;雇 用必要人员的工资、房屋的租赁费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 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 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公司性质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 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 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解读与应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其资产就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也因此而持有由有限责任公司的 资产折合成的股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既会有资 产,也会有负债,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入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收到的股本总额时,不应当是其资产总额或者高于其净资产额的 数额。
重要资料的置备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 告置备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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